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七) 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