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
【发布日期】 2013-07-16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 力】
【备 注】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16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