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属局可视情况将专项检查和现场检查结合进行
专项检查可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可以不对企业实施全面检查,检查时间长短视具体情况确定。
(五)出口备案监管风险评估
直属局通过对当地食品安全区域化管理、国内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体系及运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食品行业自律、企业产品类型、出口目标市场技术法规要求、企业报告审查、企业获得第三方认证、企业内审员队伍建设、出口检验、国外通报以及提质增效升级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管工作方案和监管计划,确定监管方式、监管重点和监管频次等,做到因地制宜和“一厂一策”。
(六)组织开展备案企业备案管理提质增效升级
为更好体现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组织备案企业向管理先进、质量安全稳定的优秀备案企业学习,提升辖区备案工作整体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加企业和区域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和区域经济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升级,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特色遴选优秀备案企业作为备案管理标杆,组织其他备案企业开展比学赶超活动。
三、监管联动
根据总局142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时可以采信第三方HACCP等认证有效结果作为企业符合备案要求的技术证明材料,认证后续监督审核情况也可作为直属局实施出口备案监管的参考材料。
直属局根据工作职责,可以将出口备案监管和HACCP等认证监管结合进行,实现监管联动,整合优化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具体方式有:一是对获得认证后的企业的验证检查;二是在认证机构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核过程中进行见证审核。通过对备案企业的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对获得认证企业HACCP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验证,检查结果可用于评价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和后续监督审核的符合性、有效性。经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发现备案企业存在问题的,按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置;对存在问题的相关认证机构按规定做出处置。
四、监管人员
各直属局从事报告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管活动的监管人员应具备卫生注册评审员资格,实施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应向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现场检查、专项检查组应至少由2名卫生注册评审员组成,组长原则上由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检查结束后及时总结上报情况。各直属局应加强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做好相关培训、考核、发证、建档工作。
五、问题处置
监管发现问题的,直属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做出相应处置。
(一)对备案企业的处置
1.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监管发现备案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向企业出具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备案证明。经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整改合格后,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
2.注销《备案证明》。监管发现备案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注销企业的《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认监委报告。
3.撤销《备案证明》。监管发现备案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向企业出具撤销《备案证明》通知书,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4.取消对外注册资格。监管发现获得国外(境外)注册备案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求的,或已经注销或撤销《备案证明》的,报认监委取消其对外注册资格。
5.通报暂停或撤销HACCP等认证证书。监管发现已获HACCP等认证的备案企业存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6.2.1或6.2.2规定情形,或其他认证实施规则中明确的严重问题时,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形式通报给认证机构,并跟踪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后续处置情况。
(二)对认证机构的处置
监管发现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未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进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认证机构进行处置,相关认证结果不能被采信作为出口备案的技术证明。
六、工作督查
(一)认监委制订督查计划,以档案抽查、人员考核、企业抽查等形式,对直属局出口备案监管工作开展督查。督查内容至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