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委会介绍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9-12-08  浏览:781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Frozen Food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FF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国冷冻冷藏食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教育单位、专业性组织及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我国冷冻冷藏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遵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章程,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监督与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职能是:

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在国家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全国冷冻冷藏食品行业调查研究、行业自律、技术交流、权益维护、 国际合作等项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深入研究并及时反映我国冷冻冷藏食品行业运行新动态,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加强行业技术交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各项业务培训,编辑出版行业书刊,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安全诚信水平。以食品安全为核心,以食品市场为导向,做好我国冷冻冷藏食品行业自律、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的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全国冷冻冷藏食品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国冷冻冷藏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方针和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掌握行业动态,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发布行业运行形势,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发展决策依据;

(三)经授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质量监督,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五)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冷冻冷藏食品重点生产地区行业管理组织的联系、沟通和交流;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和情况,做好行业信息工作;

(七)开展冷冻冷藏食品与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八)组织重点技术攻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经授权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及评选,加快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九)举办有关行业企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积极介绍、推广行业企业的先进经验,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升企业文化,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十)立足行业企业,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技能和企业管理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冷冻冷藏食品及相关行业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参与冷冻冷藏食品市场建设;

(十二)经授权组织制定、修订冷冻冷藏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标准规范和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五)办好中国食协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报纸、杂志、通讯、年鉴、网站等信息媒体;

(十六)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七)发展冷冻冷藏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八)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从事冷冻冷藏食品类产品的生产、流通、管理、教育、科研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与冷冻冷藏食品类相关的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科研教育、市场营销等工作人员,均可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并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

2.愿按期缴纳会费;

3.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自觉遵守国家食品法规和标准,努力提升食品安全及诚信管理水平。

(二)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2.愿按期交纳会费(目前个人会费暂免);

3.在行业某一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或显著贡献;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热心本会开展的制定行业标准、技术推广、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印发的有关刊物;

(四)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

(五)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四)有不遵守诚信原则,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严重损害行业利益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且经理事会警告仍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应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七)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七、九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采用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的各部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落实理事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办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中国食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审查,经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食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食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所有。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4年12月16日成立会上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食协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自2015年3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