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法规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4-06  浏览:54
【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1-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2014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认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42号令,以下简称总局142号令),制定如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旨在通过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负责出口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基于风险的监管水平,发挥社会第三方认证认可力量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出口注册备案与食品农产品认证效能的联动,实现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为主导的社会共治体系,保持和提高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优势。
 
  一、组织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对出口备案和在国外(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出口备案监管工作”)。
 
  (一)认监委制定全国出口备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对直属局出口备案监管业务督查,组织开展备案企业提质增效升级,组织全国出口备案监管工作风险评估分析和通报,组织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置。
 
  (二)直属局制定辖区出口备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监管计划,通过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开展辖区出口备案监管风险评估和业务督查,组织备案企业开展提质增效升级,对辖区备案企业发生的安全卫生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置,管理辖区卫生注册评审员和组织定期培训,组织开展出口备案监管工作分析,上报相关信息情况等。
 
  二、监管方式
 
  直属局主要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实施监管。对备案企业提交的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年度报告进行审查,落实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对企业报告情况的分析,为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提供参考;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情况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等,制定备案企业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对备案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实施全面检查;当出现其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相关要求时,直属局可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管。
 
  (一)报告审查
 
  直属局负责指导备案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加强企业内审员管理,提升人员能力,自检自查,开展备案管理提质增效升级。根据总局142号令和《关于落实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认注函〔2012〕194号)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备案企业提交的报告实施审查,重点关注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人员管理与培训、生产出口信息、产品安全、企业获得第三方认证等情况。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可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实施现场检查等措施。
 
  (二)现场检查
 
  直属局根据风险评估、企业报告审查等情况,制定辖区内备案企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对获得国外(境外)注册的备案企业,根据相关进口国(地区)、议定书或中方的相关承诺等要求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列入备案企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主要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注册卫生规范;对获得国外(境外)注册的备案企业实施现场检查,还需依据相关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和相关议定书或中方的相关承诺确定的卫生要求。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或综合运用良好加工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下同)方法实施检查,内容涵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各个方面,应保证充足的检查时间,保证检查效果。根据风险评估高、低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因风险度低而降低常规现场检查频次的企业,应每年(或每一生产季)至少实施1次现场检查;对办理企业备案时通过文件审核和采信认证结果给予备案的,在其产品出口之前应实施1次现场检查;对获得国外(境外)注册的备案企业,根据相关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议定书规定或中方承诺的频次实施现场检查。
 
  (三)专项检查
 
  在以下情况时,直属局对备案企业实施专项检查:
 
  1.发生国内外食品安全预警,质检总局、认监委部署实施专项风险排查整治的;
 
  2.备案企业申请对国外(境外)注册,根据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和相关议定书等的要求需要实施检查的;
 
  3.采信HACCP等认证结果给予企业备案,当认证监管发现认证机构和认证审核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审核人员受到处罚,无法保证认证结果作为备案的技术证明的;
 
  4.当出现备案企业出口数量增长异常、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投诉举报、出口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等情况时;
 
  5.发现企业所在地或原料供应地发生可导致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的;
 
  6.其他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
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