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法规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4-06  浏览:54
 
  1.有关工作方案、计划、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出口备案监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对所监管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及其运行、原辅料控制、产品及加工工艺相关危害分析等的了解情况;
 
  3.卫生注册评审员队伍建设和出口备案监管工作人力资源保障情况;
 
  4.出口备案监管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5.按规定报认监委相关信息的情况;
 
  6.重大安全卫生质量事件或隐患的处置情况;
 
  7.抽查备案企业及获国外(境外)注册企业等。
 
  直属局出口备案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误、疏漏,或抽查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相关直属局应立即组织负责备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认监委。认监委视情况对出口备案监管工作问题进行通报。
 
  (二)直属局对相关机构和分支机构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督查。直属局负责备案工作的职能部门应主动会同本局负责业务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督查联席工作机制,对相关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出口备案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业务督查。业务督查内容至少包括:监管计划落实情况、监管人员对备案相关法规的熟悉情况、企业不符合项整改跟踪情况、备案企业及获得国外(境外)注册企业持续符合要求情况、重大安全卫生质量事件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备案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活动情况,组织指导相关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改,对出口备案监管严重问题提出处理。
 
  七、信息沟通
 
  (一)直属局报送认监委的信息
 
  每年2月底前,直属局将本年度监管方案和监管计划报认监委,同时提交国认注函〔2012〕194号文件要求上报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核情况总结。11月15日前,直属局将本年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备案监管工作数量质量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备案办理时限符合率;(2)年度监管计划完成率;(3)企业报告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等的实施数量、派遣卫生注册评审员人次;(4)备案管理采信HACCP等认证的情况;(5)备案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联动情况;(6)监管发现不符合项目分类、统计及分析;(7)监管发现问题,对备案企业及相关认证机构的处置情况;(8)卫生注册评审员队伍建设情况;(9)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卫生质量事件调查处置情况;(10)开展备案企业向质量安全管理优秀标杆企业学习,组织备案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活动情况;(11)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创新、体会、意见和建议等。
 
  (二)直属局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
 
  直属局应建立出口备案监管工作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制度。直属局负责备案工作的职能部门应主动与局内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定期就备案工作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辖区备案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突发事件时,直属局负责备案工作的职能部门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报送认监委。直属局对国外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企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应按要求报送认监委。
 
  (三)直属局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鼓励直属局间根据地域分布、出口产品类型等建立区域或局与局间的监管工作协作交流机制,开展风险评估、监管风险信息交流、监管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四)直属局与认证活动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
 
  直属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置的同时通过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电子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认监委、认可中心和认证认可协会等相关管理部门。
 
  (五)直属局应主动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管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备案和认证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方农业、食药、质监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八、记录档案
 
  直属局应建立出口备案监管工作档案,包括监管工作方案、监管计划、报告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问题企业和机构处置、工作督查、年度分析报告等相关记录。档案至少保存4年。
 
  请各局根据本指导意见组织制定2014年监管计划。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国认注〔2011〕60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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