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规
美食品安全新法:高标准严监管
2014-04-07  浏览:32
       去年7月,众议院就以283票对142票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强化法案》,但随后在参议院“搁浅”。今年11月30日,参议院通过了自身修订的版本,但其中涉及税收的修正内容却违反了宪法的“溯源条款”。根据美国宪法,税收方面的立法必须由众议院发起,参议院在修订食品安全法案时出现程序性错误。
 
       由于“跛鸭国会”会期将尽,人们一度认为食品安全新法无望通过,但本届国会在最后时刻仍未放弃努力,参众两院最终采纳了众议院的法案版本。几番波折下来,众议院为了这个新法共投了三次票,参议院也表决了两回。
 
       争议犹存或引发贸易摩擦
 
       食品安全新法虽获国会通过,但众议院144票的反对结果表明各界对法案仍存在较大争议。共和党众议员卢卡斯认为,美国的确应该在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方面做出更大努力,但《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存在很多问题。卢卡斯指出:“这项法案制定和通过的程序就存在缺陷。法案将加重农场主和牧场主的负担,提高食品生产和供应的成本,法案本身对加强食品安全没有多大的帮助。”
 
       美国各界对食品安全新法的争议集中针对两大问题。一是新法扩大了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权力,但该机构没有直接承担权力扩充所涵盖的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追查有害食品的责任由联邦机构承担。而新法为了建立一套更为完备的食品追踪和监管体系,要求农场主和食品生产商承担更大责任,确保供应食品的安全。换言之,主要依靠食品供应者的“自愿行为”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赋予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召回权力只是“治标”而非“治本”。
 
       二是新法中的“豁免条款”引起一定反弹。出于保护地方农产品生产的目的,规模较小的农场主和小型食品供应商在新法规定的监管体系中享受“豁免待遇”。支持这一条款的国会议员认为,生产规模较小、供应范围有限的食品生产商根本无法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和对供应环节追踪立档。但此举招致大型农产品生产商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要加强食品安全就应该在执法领域做到一视同仁。代表主要蔬菜和水果生产商的利益的美国“新鲜产品联合会”的罗伯特·冈瑟说:“豁免条款将使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权威受到质疑,它将无法使人们确信从超市、餐馆和农场购买的食品是绝对安全的。”
 
       此外,食品安全新法不仅对美国生产的食品在安全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输入美国的外国食品也采取同样的安全标准,这可能促发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前助理局长威廉·哈柏德说:“食品安全新法对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外国厂商也会造成影响。一旦新法获得奥巴马总统签署实施,欧洲、中国以及其他地区的外国食品制造商在向美国出口食品之前,也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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