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日本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标准
2020-01-23  浏览:806
2003年12月,日本发生疯牛病疫情,引起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强烈关注。为了稳定消费者信心,日本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保证国内食品安全的措施,同时提高了进口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首先,对有疯牛病疫情的国家,重点是美国,实行了全面禁止牛肉进口的禁令,并且要求美国的加工食品(奶制品除外)出口到日本时,出口商必须提供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证明。其次,日本农林水产省对牛肉在已开始采用“可追溯”制度的基础上,将牛肉的基本生产情况进一步系统化管理,同时配合开发了自动生产历史信息系统,采取政府对合格的牛肉产品授予认证标识的措施,为日本本国的牛肉产品提供全生产过程的认证。为了更加清晰准确地对所有农产品实施管理,日本农林水产省进一步开发扩展了“可追溯”信息系统的使用范围,计划到2005年时把所有农产品全部纳入自动信息系统管理,对在生产和销售符合规范的农产品授予认证标识,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便捷地鉴别哪些是安全的食品。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特别是在农产品标识方面进一步实施规范化管理。针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在销售时出现标识不一的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计划到2004年年底前统一标识标准。

另一项大的举措是,日本决定从2004年4月起启动终止使用38种食品添加剂、禁止含有这些食品添加剂食品进入消费市场的意见征询程序,征询意见期限到今年8月份截止。随后,日本厚生省将对来自各方面的反馈进行确认并重新评估,于2005年2-7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清单将于2005年8月生效。这38种计划被终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消色肽酶、气单胞菌胶、巴拉塔树胶、大麦壳提取物、甜菜皂苷、槟榔子提取物、青牛胆提取物、柑橘类种子萃取物、可食用美人蕉提取物、黄芬宁、(胞)内麦芽六糖水解酶、(胞)内麦芽五糖水解酶、槐树皂角苷、増粘安定剂、鸭肠菌胶(主要成分是从格兰氏阴性菌鸭肠道菌细菌培养液中提取的多聚糖)、无花果叶萃取物、树脂、连翘萃取物、着色料、酸化防止剂、琥珀、树脂同曲酸、胶质基、L-海藻糖、竹萃取物、厚朴(木兰)提取物、奇异果萃取物、莫内林、酸苷酶、晴水解酶、去甲二氢愈创木酸、胶质基、光泽剂、花生色素、鲸蜡、抗氧化剂、乌拉圭蜡、黄杆菌洋磨姑素蛋白和α-氧代戊二酸萃取物。

进口检验方面,日本目前已经开始在各口岸对食品进口严格把关,采取了三个不同级别的进口管理措施:1.进口监督,2.指令性检验,3.全面禁止进口。根据对进口食品监测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情况出现的数量和程度决定采用相应的检查手段。具体程序是,对来自同一制造商或加工厂商的进口食品检查中发现一次违规,就要对其进口食品的监测提高50%。如果在提高50%后出现了第二次违规,则启动指令性检验措施。按照规定,进口商需要支付进口货物100%的检查费。所有进口货物要停靠港口等待出检结果。尽管日本厚生省说检验仅需3-4天的时间,但有许多进口商都表示实际上检验过程会拖延1-3个星期。另外,日本规定,只要在来自进口食品中出现了与公共健康有关的突发事件,或高度怀疑会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比如肉末中的大肠杆菌O157/H7型大肠杆菌),一例违规即可启动指令性检验措施。只有当日本管理部门得到证实,确信出口国或地区、制造商以及加工厂商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而避免了再次不合格食品出口才可以停止指令性检验。这表明,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更加严格的检查标准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在管理上,日本厚生省有权自行决定不通过任何检验而全面禁止进口和销售某些食品。如果日本厚生省在指令性检验中发现最新检验的60个进口食品样品不合格率超过5%,或存在引发公共健康事件的风险,或存在食品成分变异可能(例如,由于核泄漏食品受到放射性污染)时,可授权批准采取全面禁止进口措施。禁令在经过对生产或制造行业的调查和证实,并由日本药品及食品卫生委员会的专家小组确认后即可执行。

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日本厚生省负责制定每个财政年的监督检验计划并在港口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取样检查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方法进行。所有的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费用由日本厚生省承担。

日本目前有31所检疫站,其中6所具有执行指令性检验的能力和检验设备。同时,日本还有两个具有执行指令性检验能力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中心。此外,日本厚生省指定了大约40个实验室,代其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当前重点监测的进口食品主要包括10大类:1.畜牧产品(牛肉、猪肉,禽肉及其它肉制品),2.加工畜产品(奶酪及其它加工肉类),3.海产品(贝类及鱼类),4.加工海产品(鱼浆和其它加工的海产食品),5.谷物果蔬产品,6.冷冻蔬菜、香料及面条等加工农产品,7.其他食品(糖、糖果等),8.饮料产品(矿泉水、烈性酒及不含酒精的饮料),9.食品添加剂、器械、包装及玩具,10.保健食品。

1至4类产品的检验重点包括抗菌类药物、食品添加剂和化学物质残留以及产品说明书,5至6类产品检验重点是对化学物质残留、真菌毒素以及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产品方面的检查,7至10类产品的检查重点在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抗菌类药物残留及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产品。


信息来源: 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