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开始,商品包装问题开始引起欧洲等发达国家的重视。 德国、荷兰和比利时等国纷纷开始立法,对商品包装和包装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和限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德国《包装条例》、荷兰《包装盟约》、法国《包装条例》和比利时《国家生态法》等。 1994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以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欧盟之所以要在共同体一级立法,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要加强成员国在环保领域的合作;二是商品包装问题有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因此需要欧盟出面,以保证统一大市场内商品的流通自由。 该指令明确指出:“为商品包装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包装废弃物的形成和提高包装品的再生利用率。”在这一指令中,欧盟对包装的定义和种类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所谓“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货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 欧盟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包装品管理体系,以提高包装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为此欧盟规定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分阶段实现。 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50%,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60%;包装品的再生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25%,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55%。 欧盟还对不同包装材料的再生利用率提出了不同要求:玻璃制品为60%、纸质品为60%、金属材料为50%、塑料制品为22.5%、木质品为15%。 由于各成员国积极响应,欧盟有关包装物的立法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当然,各国在实施过程中依不同情况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方法,并建立了不同的包装法规和包装处理体系。如比利时和丹麦等国,便制定了一种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包装的食品和使用回收复用包装的可以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则须缴税金。这些措施主要是惩罚采用塑胶及非回收复用材料包装的厂家。 不难发现,欧盟各国对包装物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等方面,目的是减少包装物对环境的破坏。至于过度包装,这一问题在欧洲各国并不突出。道理很简单,因为过度包装增加了厂家的成本,使得产品价格上升而失去了市场竞争力。当然,如果厂家有意进行“欺骗性包装”,则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的厂家会受到罚款处理。 目前,欧盟所售软饮料、矿泉水和葡萄酒的包装物已经有三分之一实现了再利用。总的来说,由于欧洲各国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厂家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强烈,各成员国已经基本实现了欧盟制定的2001年包装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目标,有些成员国甚至提前实现了2008年的目标。 |
欧盟国家纷纷立法对包装行业有严格管理和限制
2020-01-23 浏览: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