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进行第二次修改。
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终裁。2005年2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原产于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裁决,2005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已作出的终裁结果进行了修改。
2005年3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 (Shantou SEZ Xu Hao Fastness Freeze Aquatic Factory)、浙江台州凌洋垦区水产品有限公司(Zhejiang Taizhou Lingyang Aquatic Products Co)、台州中环实业有限公司(Taizhou Zhonghuan Industrial Co., Ltd)、浙江省岱山县宝发水产有限公司(Zhejiang Daishan Boafa Aquatic Product Co., Ltd)、浙江Evenew 海产品有限公司(Zhejiang Evenew Seafood Co., Ltd)、舟山骏泰食品有限公司(Zhoushan Juntai Foods Co., Ltd)、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Zhejiang Zhenglong Foodstuffs Co., Ltd)、舟山海昌食品有限公司(Zhoushan Haichang Food Co. Ltd)、舟山兴业有限公司(Zhoushan Industrial Co., Ltd)、舟山市普陀华发水产有限公司(Zhoushan Putuo Huafa Sea Products Co., Ltd)和舟山震洋发展有限公司(Zhoushan Zhenyang Developing Co., Ltd)共11家获得普遍税率(112.81%)的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交申请,对美国商务部修改后的终裁结果表示不满。经协商,200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再次修改终裁结果,决定给予上述11家企业53.68%的单独税率。
美国商务部再次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的终
2020-01-23 浏览: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