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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欧盟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新规定
2020-01-23  浏览:669

 

  随着食品安全所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的安全问题已经摆上了各国政府严密监控的议事日程。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 年代中期,最早的指令是76/893/EEC《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于一致。截止到目前,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累计有34 项法规或指令。现行的法规是欧盟2004 年11 月13 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No.1935/2004,该法规不仅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 指令,而且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该指令的实施,不但会影响到我国对欧盟食品包装材料的出口,而且会因相应的包装材料问题对我国输欧食品的出口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EC No.1935/2004 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

    该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或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该法规对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制订了特殊要求:①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导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组成发生变化,但条件是其变化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共同体规定时,其变化应符合各成员国有关食品的规定。②有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补充规则尚未通过时,有意识地掺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释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围环境中的物质,其许可和使用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以及本法规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③活性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的变化,譬如掩饰食品的酸败,这可能误导消费者。④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⑤已经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便消费者能辨别其为不可食用部分。⑥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说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该法规在附录I 中列出了17 种适用的各类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粘合剂、陶器、软木、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和合金、纸和纸板、塑料、打印墨水、再生纤维素、硅树脂、纺织品、清漆、蜡、木头。对这些材料和制品(包括它们的复合物)以及在它们生产中使用的回收材料和制品,法规要求制订特定措施。特定措施的内容通常包括:在材料和制品的制造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这些物质的纯度标准;这些物质特定使用条件以及在哪些材料和制品中使用;被授权允许掺入到活性或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物质清单,或者活性或智能材料和制品清单,必要时也包括这些物质和(或)材料和制品合并时的特定使用条件;某些或某类成分向食品内或表面的迁移的特定限量规定,适当考虑这些成分其他的暴露途径;成分向食品内或表面迁移的总体限量规定;旨在保护人体健康,避免由口部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所引发的任何危害的条款;其他确保符合通用要求以及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的规定;检查符合性的基本规则以及有关抽样和分析方法的规定;确保材料和制品可溯性的特殊规定;有关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标签的附加规定。必要时,制订特定的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材料和制品及其生产中使用的工艺授权的程序规则。

    关于欧盟允许使用物质的授权及清单,法规规定:希望增加到许用目录中的新物质要按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后,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批准。对于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的授权问题,该法规第6 条规定,当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还没有制订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

    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规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新法规对标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要求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因此也是值得国内相关方面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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