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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立法规范食品标签和广告
2020-01-23  浏览:260

欧盟于2006年12月30日公布了关于食品营养及健康声明的第1924/2006号法规。该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市场出售、供人食用的任何食品或饮品,目的在确保食品包装上向消费者提供的营养资料准确可靠。为达到这个目的,法规列明对标签和广告宣传的要求。

 第1924/2006号法规从2007年1月19日起生效,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某些一般条文将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例如,“高纤”等营养声明及“钙令牙齿更坚固”等健康声明,须有获广泛接受的科学数据支持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不准确的食品营养健康标签及广告,一律禁止。关于减轻体重的预期成效和个别医生推介的声明,也会被禁。酒精含量超过1.2%的饮品,不得标示健康及营养声明,表示酒精含量或卡路里有所减低者除外。其他一般规定如下:声明不得鼓励或纵容过量食用某种食品;声明不得令人以为均衡及多样化的饮食不能提供适当分量的营养(若干情况除外);声明不得提及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身体功能变化。

欧洲委员会将于2009年1月19日前制定具体的营养资料规定及豁免情况,作为使用食品营养及健康声明的指导。营养资料规定严格界定关于盐、糖及脂肪含量的声明,部分生产商声称此举将大大增加其守规负担,最终将减少可向消费者提供的资料。一些团体则认为这些营养资料能为消费者提供更佳资讯,为提供真实营养声明的生产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这些营养资料将以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科学意见为依据。法规生效后两年内,欧委会将征询有关业者的意见,然后向食物链及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如获委员会支持,欧委会将按照程序通过议案,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生效。

法规附件列出若干可使用营养声明的情况,例如固体产品每100克的含糖量不超过5克,液体产品每100毫升的含糖量不超过2.5克,才能标示为“低糖”。

至于许多由来已久的健康声明,欧委会将根据成员国提交的声明制定一份清单。只要生产商能证实声明与产品确有关联,食品本身也与营养资料相符,则食品标签仍可载有这些健康声明。

某些健康声明的应用将视个别情况而定,例如声称食品可减低患上某种疾病风险的生产商,须向欧洲食品安全局呈交科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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