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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新规使我出口企业再遇坚冰
2020-01-23  浏览:202

    --限定食品污染物最高含量 规范食品标签及广告内容

    从今年3月1日起,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已正式生效,原EC466/2001号食品污染物法规同时废止。鉴于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业内人士提醒我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欧盟这一新法规引起足够重视,以科学化、规范化的生产管理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据了解,此次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口恶英及类二口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和苯并(a)吡等6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上述污染物涉及面极广,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几乎都在新法规的监控范围内。欧盟实施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新法规后,我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相关企业所需要投入的生产成本和技术成本也将相应上升。

    为此,相关部门建议我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尽早对欧盟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法规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解读,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作出及时的调整改进,尤其是在落实HACCP体系、良好屠宰规范、良好养殖规范、良好卫生规范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上下工夫。企业在和欧盟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技术要求,最好直接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协作,进一步探索落实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加大对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介入力度,做好对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把关。并引导企业积极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以科学化、规范化的生产管理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另据了解,欧盟于2006年12月30日公布了关于食品营养及健康声明的第1924/2006号法规。该法规从2007年1月19日起生效,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市场出售、供人食用的任何食品或饮品,目的在确保食品包装上向消费者提供的营养资料准确可靠。为达到这个目的,法规列明了对标签和广告宣传的具体要求。

    据了解,尽管欧盟此次食品标签和广告的法规从今年1月19日起生效,但某些一般条文将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例如,“高纤”等营养声明及“钙令牙齿更坚固”等健康声明,须有获广泛接受的科学数据支持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不准确的食品营养健康标签及广告,一律禁止。关于减轻体重的预期成效和个别医生推介的声明,也会被禁。酒精含量超过1.2%的饮品,不得标示健康及营养声明,表示酒精含量或卡路里有所减低者除外。其他一般规定如下:声明不得鼓励或纵容过量食用某种食品;声明不得令人以为均衡及多样化的饮食不能提供适当分量的营养(若干情况除外);声明不得提及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身体功能变化。

    与此同时,欧洲委员会将于2009年1月19日前制定具体的营养资料规定及豁免情况,作为使用食品营养及健康声明的指导。营养资料规定严格界定关于盐、糖及脂肪含量的声明,部分生产商声称此举将大大增加其守规负担,最终将减少可向消费者提供的资料。据悉,这些营养资料将以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科学意见为依据。法规生效后两年内,欧委会将征询有关业者的意见,然后向食物链及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如获委员会支持,欧委会将按照程序通过议案,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生效。

    此外,至于许多由来已久的健康声明,欧委会将根据成员国提交的声明制定一份清单。只要生产商能证实声明与产品确有关联,食品本身也与营养资料相符,则食品标签仍可载有这些健康声明。同时,欧盟法律中规定,某成员国管理机构判定一个食品不符合欧盟食品法规的要求,即会将此信息报告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每星期发布上述通告,告知各成员国采取相应措施。所以,如果食品标签不合格,会对出口食品带来很大风险。因此,食品出口企业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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