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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颁布食品新法规规定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
2020-01-23  浏览:921


    欧盟宣布,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EC466/2001号食品污染物法规同时废止。据悉,此次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口恶英及类二口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等6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上述污染物涉及食品农产品种类极广,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几乎都在新法规的监控范围内。

    据悉,2006年12月30日欧盟还公布了关于食品营养及健康声明的第1924/2006号法规。该法规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适用于在欧盟市场出售、供人食用的任何食品或饮品,其目的在于确保食品包装上向消费者所提供的营养资料准确可靠。为达到这个目的,法规列明了对标签和广告宣传的具体要求。

    同时,欧洲委员会将于2009年1月19日前制定具体的营养资料规定及豁免情况,作为使用食品营养及健康声明的指导。营养资料规定严格界定关于盐、糖及脂肪含量的声明,部分生产商认为此举将大大增加其守规负担,最终将减少可向消费者提供的资料。据悉,这些营养资料将以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科学意见为依据。法规生效后两年内,欧委会将征询有关业者的意见,然后向食物链及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如果获委员会支持,欧委会将按照程序通过议案,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生效。

    此外,至于许多由来已久的健康声明,欧委会将根据成员国提交的声明制定一份清单。只要生产商能证实健康声明与产品确有关联,食品本身也与营养资料相符,则食品标签仍可使用相关健康声明。同时,欧盟法律规定,某成员国管理机构判定一个食品不符合欧盟食品法规的要求,即会将此信息报告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每星期发布上述通告,告知各成员国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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