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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对其出口鲜肉的第三国及地区名单的草案
2020-01-23  浏览:585


    2007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司发布委员会决定草案,修改理事会有关批准向欧盟出口某些鲜肉的第三国及其地区名单的第79/542/EEC号决定的附件II。

    本草案替代1976年12月21日第79/542/EEC号理事会决定附件II的第1部分,该决定起草了欧盟成员国批准可向其出口牛、猪及鲜肉的第三国名单(官方公报L146, 1979年6月14日, 第15–17页),本草案还撤消1996年6月13日有关阿尔巴尼亚口蹄疫保护措施的第96/367/EC号委员会决定(官方公报L 145, 1996年6月19日,第17–18页)以及委员会1996年7月4日有关因爆发口蹄疫,进口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保护措施的第96/414/EC号决定(官方公报L167, 1996年7月6日,第58–59页)。

 本草案一经采纳,将根据第79/542/EEC号决定的授权,在实施日期之后给予鲜肉进口90天的过渡期。

 此草案涉及产品有以下种类用于人类消费的新鲜或冷藏肉类。家养牛,包括水牛Bubalus bubalus美洲野牛Bison bison(HS 0201); 猪(HS 0203); 绵羊和山羊(HS 0204); 奇蹄猪(HS 02050); 农养及野生反刍类动物,奇蹄和偶蹄(HS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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