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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定进口及过境的第三国、地域、地区及区隔的名单
2020-01-23  浏览:339

   2007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第SANCO/10011/2007 Rev.7号文件,“委员会法规草案:制定可向欧盟出口及从欧盟过境的第三国、地域、地区及区隔的名单,以及兽医证书要求”。

    本提案主要是通过撤消以下5项法案,简化现有法规来促进贸易:

  —1993年5月12日委员会第93/342/EEC号决定:制定有关禽流感及新城疾第三国的分类标准 (OJ L 137, 1993年6月8日, 第24–30页)。

  —委员会1994年6月7日第94/438/EC号决定:制定有关新鲜家禽肉进口的禽流感及新城疾的第三国及其部分的分类标准,以及修改第93/342/EEC号决定 (OJ L 181, 1994年7月15日, 第35–39页)

  —委员会2006年8月28日第2006/696/EC号决定:规定可向欧盟出口及经过欧盟转运家禽、孵化用蛋、一日龄雏鸡、家禽肉、平胸禽类及野味禽类、蛋及蛋制品和特定无菌蛋的第三国名单以及可适用的兽医证书条件,并修改第93/342/EEC, 2000/585/EC及2003/812/EC号决定(OJ L 295, 2006年10月25日, 第 1–76页)。

  —委员会2007年10月23日第(EC)1237/2007号法规:修改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EC)2160/2003号法规以及有关销售受沙门氏菌感染母鸡群所产蛋的第2006/696/EC号决定(OJ L 280, 24 October 2007年10月24日,第5–9页)。在G/SPS/N/EEC/309中通报(2007年6月6日)。

  —委员会决定草案:根据第(EC) 2160/2003号法规批准对某些第三国红原鸡(Gallus gallus)繁殖群沙门氏菌的控制计划,以及修改有关进口家禽及孵化蛋时某些公众卫生要求的第2006/696/EC号决定(于2007年5月8日在G/SPS/N/EEC/306中通报)。注释:该委员会决定至通报提案生效前,始终适用。

  本拟定法规对进口、经欧盟转运或在转运过程中在欧盟储存的第三栏所提及的产品规定了兽医证书要求,并规定了可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第三国、地域、地区或区隔的名单。

  它还规定了除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外还无低致病性禽流感的认证法规。这包括如果感染的产品向欧盟出口时,须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禽流感监测计划和防止禽流感的接种计划。

   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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