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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布有关水生动物的法规草案
2020-01-23  浏览:993

  2008年3月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法规草案:有关营销和进口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某些动物卫生要求。委员会法规草案(第III章及附件II和III)规定了欧盟进口水生动物(鱼、软体及甲壳类动物,包括观赏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动物卫生条件。要求包括:

  列出可以向欧盟出口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第三国、地区或场所的清单。这些国家列在该草案附件II中。对于进口不易感染第2006/88/EC号指令所列任何疫病的观赏鱼类、进口拟被封闭在观赏设施内的观赏软体动物或观赏甲壳类动物,准许所有OIE成员国向欧盟出口。

  进口拟用于养殖、繁殖的水生动物及放置和取出鱼类的设施与开放式和封闭式观赏设施的具体要求。

  进口供人消费用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具体条件。应予强调的是,适用于供人消费用鱼类产品及活双壳类动物的动物卫生证书,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本(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委员会有关进口供人消费用鱼、软体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动物卫生证书要求的第(EC)2074/2005号法规,Doc SANCO/10091/2007 Rev.4)内,该法规另行通报。

  附件II制定了准许进口拟用于养殖、放置和取出鱼类产品、开放式观赏设施的水产动物,及易感染理事会第2006/88/EC号指令附件IV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疫病,且拟用于封闭观赏设施的观赏鱼的国家、地区或场所清单。

  附件III部分A规定了欧盟进口用于养殖、繁殖、养鱼场、开放式和封闭式观赏设施的水产动物的动物卫生证书样本。

    在此通报的证书代替委员会第2003/804/EC号决定 (2003年11月20日官方公报302, 22页)、委员会第2003/858/EC号决定(2003年12月11日官方公报324,37页)、委员会2006/656/EC号决定(在2006年11月14日G/SPS/N/EEC/279/Add.2中通报,并在2006年9月30日官方公报271,第 71页公布)中的证书。

  本委员会法规草案根据上述法案,将证书要求汇总到单一法案内。这些动物卫生证书适用于:

  进口用于进一步养殖、育肥或繁殖的活软体动物、卵子及配偶子(第2003/804/EC号决定);

  进口用于养殖的活鱼、鱼卵或配偶子(第2003/858/EC号决定);

  进口观赏鱼(第2006/656/E号决定);

  除上述产品外,本委员会法规草案中规定的证书还对以下商品,首次规定了统一的动物要求:

  进口养殖用活甲壳动物;及进口观赏软体动物及观赏甲壳类动物。

  本委员会法规草案调整了进口要求,使其与有关水生动物健康的新欧盟法规框架(理事会有关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预防控制某些水生动物疫病的动物要求的第2006/88/EC号指令 (2006年11月24日官方公报L 328,第14页))相协调。该指令与进口最相关的更新是:

  需控制的疫病新名单;及从官方认可无所列疫病的地区引入水生动物的更为灵活的新规定。提案符合OIE有关国际贸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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