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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农产品出口
2020-01-23  浏览:719

  2006年以来,欧盟为强化对食品生产、流通及销售全过程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食品安全法规。新法规对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以及食品污染物的限量标准、食品标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三年来的出口实践也暴露出我产品生产及出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并加以改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有效应对新法规要求并促进扩大出口。

  一、应重视和了解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变化情况

  一是新法规更多地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而将贸易行为涉及的安全问题加以排除。

  二是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全过程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将食品安全管理放大到食物链的全过程,要求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

  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

  四是强调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是限定污染物最高含量。EC1881/2006号条例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等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涉及的产品包括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几乎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

  六是规范食品标签和广告内容。欧盟关于食品营养及健康声明的第1924/2006号法规,对在欧盟市场出售、供人食用的任何食品或饮品,必须确保食品包装上向消费者提供的营养资料准确可靠。为达到这个目的,法规列明了对标签和广告宣传的具体要求。

  二、应对策略分析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欧盟新法规对我输欧食品、农产品贸易的负面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必须做好协调配合,深入研究法规内容,全面做好宣传指导,共同应对新法规要求。

  一是深入做好法规研究工作。欧盟新法规酝酿多年,内容繁杂,是一个全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因此,既要深入研究,长期跟踪。又要掌握法规内涵和特点,制定针对性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妥善应对。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向企业和从事输欧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户及出口企业进行宣传,引起有关各方对欧盟新法规的高度重视,了解新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把欧盟新法规对我贸易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可以通过资料宣传,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相关资料,供社会相关各界参阅。可通过媒体宣传,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优势,实施多方位宣传。可通过会议、培训进行宣传,或召开技术研讨会,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共谋应对策略。

  三是加强源头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源头的监管作用,改进种植、养殖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溯源跟踪体系。着力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力度,推行科学的、生态的种植和养殖,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量。

  对种养殖基地及加工过程积极推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包括HACCP体系、全过程控制、良好屠宰规范、良好养殖规范、良好卫生规范、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保护等措施,指导帮助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完善自检自控体系,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欧盟的新法规要求。

  四是突出食品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引导食品、农产品企业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不断完善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和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主导作用和主体责任意识。与此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协作,进一步探索落实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加大对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介入力度,以科学化、规范化的生产管理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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