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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渔业新法规透视及应对策略
2020-01-23  浏览:685

    欧盟是全球重要的水产品贸易市场,也是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正备受全球关注,也必将对我国的渔业生产和水产品出口贸易产生影响。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欧盟渔业新法规,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出口水产行业必须面对的一项新课题。

    2010年1月1日,欧盟关于海洋渔业捕捞的新法规“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the IUU Regulation)将正式生效。新法规对进入欧盟的渔获物进行溯源、认证以及在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组织规定的海域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合法性检查等方面均作了严格规定。

    变化要求

    欧盟即将实施的海洋渔业捕捞新法规共28页,12章57条,与之前欧盟的渔业法规有许多不同之处,新法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将检查和追溯产品原产地的范围扩大延伸至加工水产品并增加检查内容;强化第三方责任等。

    欧盟海洋渔业捕捞新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港口检查措施。进入欧盟成员国港口进行装卸货物,转运和港口服务的非欧盟国家渔船(第三国渔船)应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检查。进港船只需在进港前3天通知欧盟成员国港口检查机关,并申报所装载的水产品数量、品种、捕捞日期和捕捞地点及捕捞工具。第二,进出口水产品溯源认证措施。根据欧盟法规对出口到欧盟地区的水产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淡水鱼、观赏鱼和部分养殖品种除外)。出口到欧盟的加工水产品,出口方应提交原料鱼供应者出具的、经原料鱼供应国认可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第三,建立不合作国家名单。如果第三国从事IUU捕捞或购买IUU捕捞产品,或者没有依照欧盟该法规处理非法捕捞事件,欧盟则会将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该国的渔船将被禁止在欧盟港口停靠,该国的水产品也将被禁止在欧盟地区市场销售。

    造成影响

    近年来,在中欧双边贸易稳定快速发展的驱动下,欧盟正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我国对欧盟水产品的年出口量已超16亿美元,而在我国每年出口欧盟的水产品中,海洋捕捞产品占一半以上。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对我国近海、远洋捕捞和来料加工产品输欧的正常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对整个渔业产业链条造成持久影响 欧盟方面声称欧盟渔业新法规实施的目的在于打击全球范围内的非法渔业捕捞活动,但其对渔业的影响,尤其是对欧盟有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远不止海洋渔业捕捞业,而且还延伸波及到水产品加工、贸易,甚至养殖饲料、食品安全检测和渔业管理等整个渔业产业链条。

    使输欧水产品贸易成本增加。欧盟渔业新法规规定的口岸检查、水产品溯源认证等措施,既严格又繁杂。因此,为达到欧盟新法规的要求,我国等欧盟以外的发展中国家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这些投入并非一次性的,这样会增加今后输欧水产品的贸易成本。

    输欧水产品的门槛进一步提高。欧盟海洋渔业捕捞新法规实质是个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方面,新法规内容繁杂、生硬,方式也更加隐蔽和灵活,有些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如果被不适当的解释、引用和延伸,也许会成为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另一方面,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渔业在其渔业生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受到资金、技术等原因的限制以及管理方法的不同,较难达到欧盟新法规所规定的要求,我国将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因此,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有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对欧盟水产品出口的非关税壁垒,出口企业为了迎合新法规需付出较高的成本,从而削弱了产品的竞争力,影响了我国水产品的正常国际贸易,并使输欧水产品蒙受经济损失。

    应对策略

    为确保我国输欧水产品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欧盟渔业新法规对我国输欧水产品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水产品出口行业必须做好协调配合,并共同采取积极措施及早做好相关的应对工作:

    一是要熟悉了解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变化情况,深入研究新法规的内容,密切关注新法规的最新发展动态 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相关出口企业进行全面的宣传指导,引起有关各方对欧盟新法规的高度重视,提前按新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及早应对,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

    二是要牢牢把握质量安全这一主线,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出口水产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自检自控体系,严格按欧盟新法规组织生产管理,建立一个包括水产品养殖、养殖饲料、加工、贸易、卫生安全检测以及渔业管理等全过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要求和控制,保证输欧水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水产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欧盟新法规的要求。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出口水产品追溯体系 要强化源头管理,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延伸到水产品捕捞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捕捞水产品证明和文件检查相关制度,做好自捕和进口水产品原料进厂的验收和登记工作,推行科学、生态的养殖模式,在不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同时,还要注重并确保水产品来源合法。

    四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设立渔业登记管理制度 成立专门管理部门进行捕捞作业监督,及时为所有中国渔船捕捞的渔获物中用于出口欧盟的产品出具证明文件。如果是用进口原料加工的水产品,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还必须获得原料生产国的相应证明,并严把进口原料的质量安全关。农业、海洋渔业、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上的支持,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出口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应建立大监管机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大对水产品养殖和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介入和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使出口到欧盟的水产品符合新的规定。

    五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要对欧盟渔业新法规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做好应对准备 充分利用WTO 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原则对新法规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为企业出口争取主动便利条件,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六是要深入实施多元化战略,走市场多元化和产品多品种化道路 我国的水产品要改变出口过分依靠欧盟市场的格局,积极开拓非洲、中东、中亚、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出口市场,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同时,相关出口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到欧盟管辖的海域进行渔业捕捞活动和投资建厂,就地捕捞、生产和销售,以绕开欧盟渔业新法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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