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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指令修订进展情况
2020-01-23  浏览:875

    近期,欧盟委员会对化妆品指令进行了修订,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依据欧盟化妆品规范指令,即欧盟理事会第76/768/EEC指令,其附件II所列的物质应禁止用做化妆品成分﹔附件III所列物质,必须在指定限制情况下方得使用于化妆品。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SCCS)于去(2008)年底正式取代欧盟消费产品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Products, SCCP),专责消费者非食品安全。SCCS最近的提议获采用,欧盟委员会陆续公告下列指令,修订第76/768/EEC指令附件III相关物质的标准规范(浓度限制)及标示规范:

    二、第2009/129/EC号指令:因第2007/53/EC号指令的标示规定,系要求氟化物(fluoride),而非全面针对含有氟元素(fluorine)物质,且附件III含氟元素的物质多达20项。因此,委员会公告第2009/129/EC号指令,修订标示内容『含有0.1至0.15%氟元素的化合物(with compounds containing fluorine)的任何牙膏,除非已有禁止标示,如「仅供成人使用(for adult use only)」,否则须另标示:「6岁以下幼儿:使用量约为豌豆大(pea size),以减少吞食﹔如过量摄取氟化物应征询牙医或医生的建议』。成员国须在2010年4月15日的前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并于2010年10月15日的前实施。

    三、第2009/130/EC号指令:由于工业用染色剂p-Phenylenediamine(PPD)及toluene-2, 5-diamine(PTD)导致过敏的风险高,因此执委会公告第2009/130/EC号指令,分别修订PPD用于染发剂的容许浓度标准,降至2%(氧化混合后浓度不得超过2%),以及PTD降至4%。此外,染发剂如使用此两项物质亦须标示相关警语:(1)一般消费者使用的染发剂:「可能导致过敏、含有PPD(或PTD)、禁止用于眉毛及眼睫毛」。(2)专业用的染发剂:「仅供专业使用、含有PPD(或PTD)、可能导致过敏、需带适当的手套」。成员国须在2010年4月15日的前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并于2010年7月15日的前实施。

    四、第2009/134/EC号指令:由于染发剂易导致过敏的健康问题,执委会采纳SCCS建议,公告第2009/134/EC号指令,要求使用特定物质的染发剂必须增列数项标示警语,如:「使用染发剂可能导致严重过敏」、「不提供16岁者使用」以及何种情况不事宜适用染发剂等。

    五、上述指令或欧盟化妆品指令全文可径至欧盟委员会企业及工业总署网站下载:http://ec.europa.eu/enterprise/sectors/cosmetics/documents/directive/index_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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