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预警
卫生部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14-04-06  浏览:198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后,卫生部高度重视,召开部党组会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于2012年9月5日印发《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进行了全面系统部署。 《通知》指出,《决定》和《规划》是指导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卫生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决定》和《规划》出台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贯彻落实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通知》对贯彻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加快现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进程,到2015年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体制,改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和工作程序。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抓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二是加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设。到“十二五”末期建立起覆盖省、市(地)、县三级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范围覆盖到所有县级行政区域,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设置一个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托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利用现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资源,健全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加强国家级、区域性和省级评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加快软硬件建设。三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本级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加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医疗机构应急救治队伍标准化配备,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四是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工作。对涉及本地的地区性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迅速进行调查处置,及时公布结果。对于涉及其他地区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应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在依法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预警等信息的同时,同步开展相应解疑释惑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和客观准确报道,加大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决定》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要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考核评估,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知》强调,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以《规划》中涉及卫生系统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医改相关项目为抓手,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加强卫生系统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 据了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工作方案,卫生部会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