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
2020-01-17  浏览:230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2号〕,涉及我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5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来自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诚蔬菜批发部经销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971,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生鲜市场一层48、49号,实际经营单位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诚蔬菜批发部)。
 
  (二)风险控制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韭菜”购进11公斤,货值66元,已销售11公斤,无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至今未收到关于食用上述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向孝感市群益博运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进行指导整改,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承诺后期会更换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2018年12月3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二、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兴蔬菜批发部销售的来自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兴蔬菜批发部经销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973,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韭菜”购进10公斤,货值68元,已销售10公斤,无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至今未收到关于食用上述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向孝感市群益博运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进行指导整改,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承诺后期会更换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2018年12月3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三、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飞路特1号鑫三飞市场内A010号(经营者:蔡水胜)销售的来自武汉红桥蔬菜批发市场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3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飞路特1号鑫三飞市场内A010号(经营者:蔡水胜)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992,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韭菜是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3日从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32号的虹桥市场购进,共购进了10公斤,购进价2元/斤,购进金额40元。在鑫三飞市场内A010号销售10公斤,销售价3.5元/斤,销售金额70元,获利30元。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3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市场负责人完善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蔡水胜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严格把好进货关,查验合格证明。2018年12月3日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四、湖北省武汉市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丰店销售的来自湖北神地农业科贸有限公司的咯家果佳无公害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5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丰店销售的散装“咯家果佳无公害鸡蛋”,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878。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丰店销售的该批次“咯家果佳无公害鸡蛋”,共购进200公斤,现已全部销售完毕,目前已无库存。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丰店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咯家果佳无公害鸡蛋”发出召回通告,截止目前,还未收到被召回的产品。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丰店经营的“咯家果佳无公害鸡蛋”是由湖北神地农业科贸有限公司生产供货,其采购时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销售,主动发出召回通告,并采取措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丰店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3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湖北省京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门店严格把关进货质量,做到票证齐全。2018年11月14日武汉市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五、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沌口店销售的来自湖北汇东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春见柑(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1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沌口店内销售的“春见柑”(柑橘),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951,经检验,该产品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沌口店内销售的“春见柑”由湖北汇东农产品有限公司供货,2018年10月11日共送货15公斤,至12日已全部销售完,其售价19.6元/公斤,共计销售金额269.94元。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沌口店发布了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批次。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沌口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春见柑”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4条第(二)项的规定。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沌口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6条的规定,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沌口店免于行政处罚。2019年1月2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湖北汇东农产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沌口店按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立刻将抽检不合格商品信息反馈至公司采购部,提请公司采购部加大对供货渠道的清理,特别是经营农产品的供货商,要求供货商配置高精密仪器用于采购农产品的日常农残检测工作;2.继续严格落实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每日做好农产品农药残留的自检工作;3.对于自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拒收,不允许上柜销售,对于检测出的农残留超标的产品立即上报监管部门并进行销毁处理。2018年12月2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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