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4号通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01-17  浏览:692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现将2019年第4号通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5130043的笋丝青豆(烘炒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富麒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笋丝青豆(烘炒类),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2019〕12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商场虽然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但不能排除因其储存不当而造成霉菌项目抽检不合格的结果,鉴于其实名举报了一起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77.2 元,罚款 15000 元。
 
  二、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5130041的早早麦即食燕麦片(经典原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早早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早麦即食燕麦片(经典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2019〕12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商场虽然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但不能排除因其储存不当而造成霉菌项目抽检不合格的结果,鉴于其实名举报了一起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77.2 元,罚款 15000 元。
 
  三、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5130005的燕麦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建德天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建德天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燕麦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杭州市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编号为“建市管寿罚处字〔2019〕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5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省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违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且基本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2019〕7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77.2 元,罚款 10000 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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