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19年6月1日起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格式规定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投诉举报电话内容由“12331”调整为“12315”。
二、取消“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项。
三、2019年6月1日起新申请、变更、延续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将采取新式样,食品经营者在201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式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附图:
图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格式示意图
图2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示意图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