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2020-01-17  浏览:604
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和《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经过项目征集、标准查重、需求研判、专家评估、对外公示和省局审定,确定2019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261项。其中:制定238项、修订23项;推荐性258项、强制性3项。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将计划任务落实到起草单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起草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计划,拟定标准草案。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沟通,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高校、检验、认证、管理等行业龙头和权威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标准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三、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完成标准起草任务后,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做好标准审查的准备工作。
 
  四、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的最新要求。从7月1日起。新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在前言中增设标准信息反馈渠道。如“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附: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五、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或者废止、涉及的关键技术和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情形”的,应立即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建议确定复审结论并向社会通告。
 
  联 系 人:郑怀海  024-96315-1-3503
 
  佟宜沅  024-23920779
 
  电子邮箱:176824065@qq.com
 
  附件: 2019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汇总表
 
  附件: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pdf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