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2月22日《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二)经营环节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32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6号通告的鲫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800650231320 | 样品名称 | 鲫鱼 | |
生产日期 | 2018年10月23日 | 型号规格 | 称重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昆明集大分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 | 检验机构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11月20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年11月21日 |
(二)经营环节
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交该批次商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索证索票、进销存数据报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召回、销毁及停止销售等。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该批鲫鱼共购进24kg,剩余死鱼1kg作丢弃处理,其余全部销售完,剩余库存1kg 已做丢弃销毁处理。 |
原因排查 | 进货查验不严格。 |
行政处罚 | 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查处,2019年01月08日结案。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60元。 |
整改复查 | 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鲫鱼,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
通报移送 | 无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