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7期)
2020-01-17  浏览:108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酒类等5类食品16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8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及其它指标。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问题
 
  苏果超市(淮南)有限公司龙湖南路购物广场经销的安徽福香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清香核桃仁(炒货),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分公司经销的合肥志诚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顾公真酿枸杞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店经销的蚌埠市周氏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洋槐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广场店经销的安徽省甘泉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紫云英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宣城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统华购物中心经销的宣城张扬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结晶蜂蜜(原蜜)(蜂蜜),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黄山市屯溪区悠选超市经销的黄山市养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山枇杷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其它指标问题
 
  (一)肥西县桃花镇大润发宜家生活超市经销的合肥果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肥果旺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安徽太和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和粮液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宿州、合肥、蚌埠、宣城、黄山、阜阳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淮南、合肥、蚌埠、宣城、黄山、阜阳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信息 .xls
 
     3.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4.酒类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6.蛋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7.豆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8.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9.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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