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期)
2020-01-17  浏览:104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870批次,涉及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冷冻饮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0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56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市高淳区旭鸿商贸中心销售的标称江苏高邮双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泗洪县界集镇新尚品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三、南京市雨花台区席建勇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南京鸿村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南京市雨花台区席建勇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南京鸿村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油绿豆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文峰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泰州市高港区大杨食品厂生产的脆饼(烘烤类 热加工),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盐城市正林食品有限公司旺盛分公司委托盐城市城南新区虹桥食品厂生产的红糖果(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七、宿迁经济开发区学田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南京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店销售的标称上海企强工贸有限公司委托润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本豆(花生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九、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港闸区森果王果仁食品厂生产的琥珀核桃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盐城招商场荣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京三义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海苔花生(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雨琪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泰州市鸿澄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澄牌生姜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及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吴中区木渎易买盛超市销售的标称泰州市鸿澄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澄牌大蒜汁(液体调味料),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三、吴中区木渎易买盛超市销售的标称泰州市鸿澄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澄牌生姜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盐城招商场红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通市鲜太乐调味品有限公司委托无锡市家家旺调味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及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无锡、苏州、南通、盐城、扬州、泰州、宿迁、淮安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x
 
     附件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3+合格产品信息.xls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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