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0-02-07  浏览:93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监管总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允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乳品进口。现将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5日
 
  附件
 
  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监管总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斯洛伐克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设施要求
 
  斯洛伐克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经斯洛伐克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
 
  四、证书要求
 
  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应随附斯洛伐克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五、食品安全要求
 
  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
 
  斯洛伐克输华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八、其他
 
  获得注册的斯洛伐克乳品企业名单、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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