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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食品发〔2020〕36号】
2020-03-05  浏览:799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
 
  第三条 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四条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第五条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或重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六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第七条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跟踪评价以及修订等程序。
 
  第八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地方标准,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和委员,下设办公室。
 
  审评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及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
 
  第九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该局食品科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地方标准草案,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我省地方标准具体工作。
 
  第十条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地方标准立项咨询、标准备案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其综合监督局等加强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十二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标准规划,并在确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前应当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咨
 
  询立项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书面回复。
 
  两个以上省份提交同一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研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规划应当明确地方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向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第十五条 审评委员会向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办公室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对承担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在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前,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建议。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向标准起草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
 
  第十八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办公室。
 
  送审材料的编写要求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标准项目起草工作的,省卫生健康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地方标准起草任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标准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检验方法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办公室选择验证单位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适时提请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标准送审稿。
 
  审评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提交秘书长会议进行审查,对审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情况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前,秘书长组织副秘书长、委员工作组成员以及秘书处秘书等对提交主任会议的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审评委员会外专家参加技术审核,并请标准起草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审查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由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审评委员会或秘书长会议再次审查。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标准送审稿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办公室委托专业出版机构与标准起草单位共同校对报批稿,确保文本准确无误后,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
 
  第三十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标准。在标准审定过程中应当再次审核待公布标准的制定程序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将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定期开展地方标准评价分析,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书面向标准公布单位反馈纠正意见。具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条件的,应当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在官方网站公布废止并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在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第六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和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并广泛发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各地收集到的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反馈。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公布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标准修改单经公开征求意见、审评委员会议审查通过后,报请该标准审评委员组组长签署意见,由办公室报送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公布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办公室责成起草单位修改,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并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勘误内容自勘误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2020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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