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
2020-04-30  浏览:76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2019年 第2463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猫天香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北省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钙莲子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猫天香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钙莲子藕粉(生产日期:2019-11-25)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1832637,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营环节
 
  2019年12月24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加钙莲子藕粉”购进20袋,共计12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19袋,现场库存1袋,当事人已主动将其销毁。已销售的19袋加钙莲子藕粉中,15袋由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检,无法召回;另有2名消费者分别购买2袋,1名消费者已食用完毕,另1名消费者食用1袋,尚余1袋未食用。当事人已通知并嘱咐消费者将尚未食用的1袋销毁并对4袋产品作退款处理。
 
  2.生产环节
 
  2019年12月23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加钙莲子藕粉。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生产记录表,销售记录,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单。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5日生产“洪莲”加钙莲子藕粉403袋(规格型号:600克/袋)。2019年11月25日销售给武汉客户杨彬403袋(其中20袋非2019年11月25日生产),销售价格12.22元/袋,货值金额4680.26元。2019年11月29日销售给萍枫特产20袋,销售价格10元/袋,货值金额200元,然后萍枫特产销售给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当事人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但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目前无召回。
 
  二、鄂州市鄂城区邱家咀农贸市场刘桂姣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鄂州市鄂城区邱家咀农贸市场刘桂姣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11-23)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5132343,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19年12月26日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韭菜于2019年11月23日购自鄂州市蟠龙市场个体工商户李冬元,购进2.5公斤,货值15元,已销售1.5公斤,剩余1公斤未卖完,被当事人自行食用。
 
  三、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11-2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5132294,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19年12月27日,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首次送达检验报告,因该商行法定经营人未在武汉,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其商行销售的该批次韭菜抽检不合格情况,并共同商议2020年1月3日再次送达;2020年1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送达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19年11月22日销售的该批次韭菜由湖北省洪湖市大同湖农场三分厂干河村8号,种植户王建新处购进,并提供了产地证明以及洪湖市大通湖管理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者农残速测报告单复印件;该批次韭菜进货500斤,进货价格为1.00元每斤,销售价格为1.20元每斤,已全部售完。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督促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启动召回机制,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武汉市洪山区大众禽蛋经营部销售的白壳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洪山区大众禽蛋经营部销售的白壳鸡蛋(购进日期:2019-11-2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5132269,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19年12月26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武汉市洪山区大众禽蛋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11月22日销售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白壳鸡蛋”由云梦县峰顺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供应,供货到店数量为20件,进价为 190元每件,销价为192元每件,现已全部销售完。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督促该商行启动召回机制,目前未召回该产品,现场已无不合格产品。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