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控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号)
2020-05-14  浏览:746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省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控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合江县秋萍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高钙核桃牛奶(复合蛋白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在合江县秋萍副食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高钙核桃牛奶(复合蛋白饮品)(规格型号:240ml/盒;生产日期:2019-01-02)。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控和处置情况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规格“240 ml/盒”、商标“旺运旺”高钙核桃牛奶的包装盒及成品,据企业负责人介绍该食品生产企业未生产过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也无生产该种产品的相关设备。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查阅出厂记录、当事人陈述、询问负责人等方式调查,不能认定上述不合格产品为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三)经营环节风控情况
 
  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合江县秋萍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高钙核桃牛奶(复合蛋白饮品)30件,共计12公斤,货值54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
 
  合江县局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合江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主体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合江县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合江县秋萍副食店存在进货渠道把关不严,未严格索票索证等行为。合江县局责令合江县秋萍副食店立即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渠道把关,应在信用良好的商家处购进货物;加强索票索证的管理,收集好购进票据,建立进货台账备查;增强责任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合江县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合江县秋萍副食店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二、武胜县乐善鸿升副食门市部销售的、标称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武胜县乐善鸿升副食门市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19-01-06)。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控情况
 
  德阳市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160件,共计960公斤,货值19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什邡市局已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目前已召回20件,共计120公斤,均已进行销毁处理。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什邡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什邡市局决定与其生产的另一批次不合格中老年高钙低脂低糖奶(复合蛋白饮品)进行合并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大写:叁佰贰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此次问题原因为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什邡市局责令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改造物料管线、更换补水阀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大品控抽检力度。
 
  什邡市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四)经营环节风控情况
 
  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武胜县乐善鸿升副食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10箱,共计60公斤,货值35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
 
  武胜县局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五)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武胜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武胜县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大写:叁佰伍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700元(大写:柒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此次问题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武胜县乐善鸿升副食门市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武胜县局责令武胜县乐善鸿升副食门市部针对问题进行整改: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义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严格按照食品要求储存,定期检查,及时清理有质变或超保质期食品。
 
  武胜县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武胜县乐善鸿升副食门市部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三、双流区豪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成都市长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双流区豪旺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成都市长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19-09-02)。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控情况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成都市长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200箱(24盒/箱),共计1200公斤,货值15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郫都区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目前已召回24盒,共计6公斤。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郫都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郫都区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此次问题原因为作为原料的花生酱蛋白质不达标导致成品不合格。郫都区局责令成都市长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落实原辅料采购制度、验收标准;购买新的蛋白质检测设备并进行了检定,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选用新的花生酱供应商;完善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为验证原辅料入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的准确性,每年两次与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照并做好对标检验记录和差异分析等。
 
  郫都区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成都市长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四)经营环节风控情况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双流区豪旺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200箱,共计120公斤,货值327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
 
  双流区局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五)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双流区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流区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0元(大写:伍佰柒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3270元(大写:叁仟贰佰柒拾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此次问题原因为生产环节原辅料不达标,双流区豪旺食品经营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双流区局责令双流区豪旺食品经营部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
 
  双流区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双流区豪旺食品经营部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四、武胜县乐善赵建兰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老年高钙低脂低糖奶(复合蛋白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武胜县乐善赵建兰副食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老年高钙低脂低糖奶(复合蛋白饮品)(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19-01-07)。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控情况
 
  德阳市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160件,共计960公斤,货值19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什邡市局已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目前已召回18件,共计108公斤,均已进行销毁处理。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什邡市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什邡市局决定与其生产的另一批次不合格高钙核桃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进行合并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大写:叁佰贰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此次问题原因为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什邡市局责令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改造物料管线、更换补水阀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大品控抽检力度。
 
  什邡市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四川百世乐食品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四)经营环节风控情况
 
  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武胜县乐善赵建兰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中老年高钙低脂低糖奶(复合蛋白饮品)5箱,共计15公斤,货值175元;已全部零售完毕。
 
  武胜县局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五)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武胜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武胜县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大写:壹佰柒拾伍圆整);
 
  (2)罚款人民币350元(大写:叁佰伍拾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此次问题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武胜县乐善赵建兰副食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武胜县局责令武胜县乐善赵建兰副食店针对问题进行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武胜县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武胜县乐善赵建兰副食店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五、武胜县乐善胜蓉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高钙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武胜县乐善胜蓉副食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高钙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19-08-23)。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控情况
 
  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高钙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50箱,共计300公斤,货值6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武胜县局已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武胜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武胜县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75元(大写:玖佰柒拾伍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此次不合格问题原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工人操作不当,搅拌时间不够导致产品质量不均。武胜县局责令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改进。
 
  武胜县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四)经营环节风控情况
 
  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武胜县乐善胜蓉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高钙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10箱,共计60公斤,货值35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
 
  武胜县局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局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五)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武胜县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武胜县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大写:叁佰伍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700元(大写:柒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此次问题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武胜县乐善胜蓉副食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武胜县局责令武胜县乐善胜蓉副食店针对问题进行整改: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义务,加强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武胜县局已对整改进行复查验收,武胜县乐善胜蓉副食店已按要求整改完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