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抽检1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05-26  浏览:40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8家经营单位、2家生产企业、1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3731001的结晶白蜜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新之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结晶白蜜,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0日向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路分公司送达了报告编号为SC10103191079154JD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营者启动不合格召回程序,因顾客已开封食用,故无法召回。经调查,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路分公司完成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相关制度,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930023的即食海蜇头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潮龙海味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温州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4日向温州瓯达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编号为 SN190002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核查,温州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即食海蜇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温州市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永)市监处字〔2020〕191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204元,罚款61000元,共计罚没款61204元。

  (三)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8日向宁波市江北区潮龙海味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编号为 SN190002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即食海蜇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650211004的杨梅酒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善轩华诗酒业商行销售的标称仙居县仙梅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生产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5日向仙居县仙梅谷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19-05ES103837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核查,仙居县仙梅谷酒业有限公司销售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杨梅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仙市监横处字(202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三)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7日向嘉善轩华诗酒业商行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19-05ES103837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封存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箱,合计18.6公斤。经核查,当事人嘉善轩华诗酒业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善市监罚〔2020〕22号”的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四)第三方平台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四、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361330164的晴王葡萄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果品批发有限公司(周伟伟摊位)销售的晴王葡萄,己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周伟伟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19-05ES103837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当事人周伟伟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晴王葡萄,且在采购时未查验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杭余市监处〔2020〕259号”的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处罚款53000元,合计罚没款53400元。

  五、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361330170的韭菜和GC19000000361330171的菠菜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销售的韭菜和菠菜,分别检出腐霉利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71902 5902和271902589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韭菜、菠菜,且当事人采购时未验证供货者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未按规定记录菠菜、韭菜的进货日期等信息,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杭余市监处〔2020〕261号”的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4.5元,处罚50000元,共计罚没款50034.5元。

  六、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361330108的上海青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区梅墟路分公司销售的上海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国家高新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区梅墟路分公司送达了编号为2719025841的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低,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作出编号为“甬高科市监处字〔2020〕20号”的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5.64元,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35.64元

  七、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361330100的豇豆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蔬菜有限公司蔬菜副食品分公司0253摊位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杨启平送达了编号为271902560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甬鄞市监处〔2020〕148号”的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从10033.6元。

  八、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1534937的安莱俪依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欢蓓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INDUSTRIAS LACTEAS ASTURIANAS, S.A.生产的安莱俪依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维生素D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宁波欢蓓贝贸易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5日向宁波欢蓓贝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报告编号为GC0151900184400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表示该批次产品已被上级经销商召回,并提供退货凭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七条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经营的幼儿配方乳粉尚未销售给顾客,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甬海市监处〔2020〕170号”的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1920元。

  九、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3335606的徽清堂油菜粉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博采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芜湖博采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徽清堂油菜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第三方平台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十、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939010的无汽苏打饮料(蜜桃味)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优悦佳品(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博爱县喜多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汽苏打饮料(蜜桃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第三方平台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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