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2020-06-05  浏览:317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起草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项目征集、需求研判、标准查重、专家评估、对外公示和省局党组审议,确定2020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293项,其中:制定276项、修订17项。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计划任务落实到起草单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校和龙头企业等共同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二、起草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拟定标准草案。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沟通,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高校、检验、认证、管理等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标准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三、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并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技术审查申请。(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网址:http://218.60.151.239:8081/Main.aspx)

  四、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地方标准应在前言中增设标准信息反馈渠道。如“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五、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或者废止、涉及的关键技术和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情形”的,应立即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建议确定复审结论并向社会通告。

  联 系 人:郑怀海  024-96315-1-3503

  佟宜沅  024-23920779

  电子邮箱:176824065@qq.com

  附    件: 2020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汇总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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