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2020-06-18  浏览:899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2.   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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