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7号(关于进口克罗地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0-07-23  浏览:82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克罗地亚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克罗地亚乳品进口。现将进口克罗地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克罗地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进口克罗地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克罗地亚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克罗地亚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

  三、生产设施要求

  克罗地亚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经克罗地亚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

  四、动物检疫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没有发生过口蹄疫、炭疽、牛瘟、小反刍兽疫、羊痘、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和痒病的农场。

  2.奶畜未患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结核病。

  3.农场受克罗地亚共和国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管。

  4.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法典和克罗地亚官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克罗地亚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克罗地亚输华乳品应随附克罗地亚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克罗地亚输华乳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克罗地亚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其他

  获得注册的克罗地亚乳品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克罗地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克罗地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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