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号)
2020-07-23  浏览:995
  根据2020年广东省和江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7类食品35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42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见附件),检出金属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问题,检验机构均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金属污染物问题
 
  (一)台山市台城城西市场陈新益海鲜档销售的蟹(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鹤山市沙坪镇永安市场E1、E2号档经营者梁瑞连销售的姜(生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东市场丽影蔬菜档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残留问题
 
  (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东街6号经营者谢雅丽销售的花甲,恩诺沙星残留量(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台山市台城城西市场谢暖康光鸡档销售的鸭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台山市台城城西市场俊锋蔬菜档销售的菠菜,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鹤山市华大市场12号经营者李炽颖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开平市三埠区新昌市场经营者谭国宁销售的牛蛙,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江门市白沙市场173号经营者余永德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江门市良化市场110-111号蔬菜档经营者黄亚广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江门市江海区滘头市场邱启旺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在选购、存储食品以及就餐时注意:
 
  1.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超、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途径购买食用农产品,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为保持鲜活农产品的营养和风味,建议按需购买、尽快食用。
 
  2.选择菜品时应注意食物种类多样化,不偏食,促进人体对各类营养物质的均衡吸收。
 
  3.食用农产品在冷藏条件下的保鲜效果优于常温,但不同品种应尽量分开保存,以免造成病原体的相互污染。
 
  4.果蔬食用前要经清水浸泡后冲洗干净,以有效降低果蔬中的农药残留量;食用肉类和水产品时要充分加热,以防范致病菌和寄生虫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5.不食用感官不新鲜的果蔬、畜禽及水产品,以及局部腐烂的果蔬中没有腐烂的部分,以防止残留的有害物质侵入人体,确保饮食消费安全。
 
  6.食物制作过程要注意清洁卫生,制作前确认食材新鲜,没有变质;食材要洗净,刀具、案板和餐具要做到生熟分开;加热烹制过程要做到烧熟煮透;凉菜要现做现吃,可适量加入生蒜或醋杀菌。
 
  7.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备的食品经营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择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笑脸”餐饮单位就餐。一旦食用出现不适,请尽快就医,保留病历卡、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与食品经营单位联系,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月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_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_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

     附件3_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_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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