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0期)
2020-08-06  浏览:676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0期)》,其中涉及南京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清真绿柳居菜馆销售的标称南京清真桃源村食品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京果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袋,共计9公斤,货值184.8元,已销售19袋,共计8.55公斤,库存1袋,封存1袋,下架1袋。未召回原因:已启动召回,未能实际召回。购进时当事人索取了生产企业“南京清真桃源村食品厂有限公司”的资质,自检报告,销售单。经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或储运不当造成的。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于罚款,没收20200331批次“京果粉”1袋。

  2、南京清真桃源村食品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京果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30袋,共计13.5公斤,货值277.2元,已销售30袋,共计13.5公斤,召回15袋,封存15袋。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启动召回,未能完全召回。经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或储运不当造成的。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45.69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南京市秦淮区范超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通酥香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港闸区森果王果仁食品厂生产的本味瓜子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货值41.5元;已销售2.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未能实际召回。经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控制不当造成的。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38.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4、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玉兰路分公司销售的猪肝,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147.5元;已销售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启动召回,未能实际召回。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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