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2020年第25期)
2020-08-06  浏览:562
  近期,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饮料、糕点、薯类和膨化食品、方便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共14大类食品17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6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 郑州龙门实验学校餐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计):0.017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2. 郑州市惠济区第五初级中学(河南惜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餐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计):0.0245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3. 郑州外国语枫杨学校(三楼餐厅)餐用的1批次鸡蛋,金刚烷胺:2.8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氟苯尼考:0.30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4. 郑州市第一中学餐用的1批次碗,大肠菌群: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5. 荥阳宇华盛世实验学校(河南中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用的1批次筷子,大肠菌群: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6. 荥阳市贾峪镇第一初级中学(郑州皇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计):0.019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7. 郑州市第一0七高级中学餐用的1批次猪肉,甲氧苄啶:75.62μg/kg,标准规定为:≤50,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8. 郑州一八联合国际学校餐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计):0.051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9.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亚星实验学校餐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450 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10. 巩义市米河宽路酱醋坊生产的1批次黄豆酱油,菌落总数:n1=5300,n2=7300,n3=6500,n4 =6300,n5=5600 CFU/mL,标准规定为:n=5,c=2,m=5×1000,M=5×10000,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所。

  二、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市金水区、惠济区、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原区、荥阳市、二七区、巩义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其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测项目-2020720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20720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2020720

  2020年7月20日

    附件_1:食品安全抽检通告第25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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