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8期(总第249期)
2020-08-06  浏览:8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保健食品和饮料共11大类食品1181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8大类食品1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青岛市青岛家百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杨氏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花蜂蜜,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日照市日照福锦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日照文竹茶行生产的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临沂市临沂青韵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茶,灭多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青岛市青岛鲜滋美蔬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青岛市胶南市大哨头市场周军(供货商)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青岛市丁家庄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刘克凤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莱芜市莱城区启广蔬菜批发部销售的来自济南匡山批发市场(供货商)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青岛市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李忠飞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八)山东莱芜市官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尚海峰销售的来自莱芜市莱城区东晟肉食品加工厂的猪肉,氯丙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菏泽市成武县万家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成武县福利隆东升食品厂生产的菠萝果肉沙拉面包,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成武县福利隆东升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烟台市长岛点点早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菏泽市巨野县佳和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茌平县俄麦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拉米苏蜂蜜蛋糕,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亲情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山东耀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坚果藕羹,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菏泽市巨野县佳和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茌平县俄麦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拉米苏蜂蜜蛋糕,菌落总数和霉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济宁市汶上县泗汶社区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曲阜市孔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孔孟煎饼(杂粮花生)和孔孟煎饼(五香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一)潍坊市山东广潍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峡之泉饮用山泉水,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广潍矿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潍坊市潍坊留山山泉水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安丘学海裕龙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留山古火山包装饮用水,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丘学海裕龙山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潍坊市潍坊名庄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东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山泉水,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东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doc

     附件2.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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