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赣市监办食生函〔2020〕1号)
2020-08-13  浏览:637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肉制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现将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履行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责任,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报告。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自查工作,或外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自查工作,也可以委托与食品质量检查、质量认证、质量检验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企业自行开展自查工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自查组织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任自查机构负责人,指定自查人员并强化培训考核,定期对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二、明确自查内容要求,科学开展自查
 
  自查的内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情况、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与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以及对上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涉及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自查内容具体参照《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企业自查人员应当按照《自查表》认真核对检查每一项内容并详细如实填写,由法定代表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报告一起一式三份,两份交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一份由企业自行存档。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风险等级和企业自身生产特点确定自查频次,每家企业每年至少保证完成两次自查,每半年一次。
 
  三、合理运用自查结果,消除风险隐患
 
  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整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法定代表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但不得超过1个月。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填写《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问题报告单》(附件2,以下简称《风险报告单》)供监管部门核查,经监管部门核查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接到企业《风险报告单》的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填写《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问题报告核查表》(附件3,以下简称《风险核查表》),在核查过程中要监督企业采取相应处置和风险消除措施,指导企业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风险报告单》《风险核查表》均一式三份,两份交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一份由企业自行存档。企业应当将《自查表》《风险报告单》、整改措施材料、《风险核查表》纳入企业档案进行管理,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指导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各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的;经自查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但又未及时整改的;经自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风险,未依法依规报告监管部门,且未采取原因排查、问题整改、停止生产、召回问题食品等风险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每年度的两次自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自查报告、《自查表》《风险报告单》、整改措施材料、《风险核查表》报送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有关自查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冯铄涵
 
  联系电话:0791-86355027
 
  联系邮箱:492738322@qq.com
 
  附件:1.   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docx
 
  2.   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问题报告单.docx
 
  3.   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问题报告核查表.docx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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