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08-17  浏览:270
   (2020年第8期)
 
  根据舟山市抽检,对抽样编号为DC20330900301131046的牛蛙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馋嘴鱼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15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6月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馋嘴鱼餐饮店的经营者陈玉彬做了询问笔录。陈玉彬表示该批次牛蛙是2020年5月5日在东港消费品综合市场李正亚处购买,且提供了《供货抽样情况说明》和《销货清单》。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购进数量为30公斤,货值240元,已全部售完。2020年6月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李正亚进行笔录调查,李正亚认可该批次牛蛙是其销售给陈玉彬,故此案溯源追责李正亚。2020年6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李正亚立案查处。经排查,当事人李正亚表示其未添加相关兽药,推测可能货源有问题,表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会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严把采购关,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李正亚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标准安全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年8月10日对李正亚作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普处字(2020)第206号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三千元。
 
  
  (2020年第9期)
 
  根据舟山市抽检,对抽样编号为DC20330900301131045的牛蛙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奇迹餐厅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311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5月2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奇迹餐厅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购进数量为28.5公斤,货值456元,已全部售完。经排查,当事人表示其未添加相关兽药,推测恩诺沙星超标可能是货源有问题。当事人表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把关食品进货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标准安全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何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   年8月10日作出编号为舟市监普处字(2020)第2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吴晶晶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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