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关于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经销20200307批次不合格蒜蓉辣酱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0-08-17  浏览:358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20年5月25日对20200307批次(国抽)不合格蒜蓉辣酱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一、 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销售的蒜蓉辣酱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销售的标称2020年3月7日生产的蒜蓉辣酱(规格型号350g/袋,生产日期:2020-03-07),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5月21日,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分局检测案件处理卡》后,于5月25日对位于龙潭区汉阳街阳城家园2号楼的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涉案蒜蓉辣酱已被下架,只有标签仍然在货架上。价格显示该产品售价3.50元/袋,其位于超市调料区货架第四层。超市共进货30袋,已售出23袋,剩余7袋已经下架封存。超市已经采取了召回措施,并表示,已经联系生产企业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其生产的所有规格的蒜蓉辣酱并不再与其合作经营。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做了现场笔录。
 
  2.在排查整改情况
 
  超市能够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单据和本企业进货单据、采购订单,索证索票齐全。当事人对产品的进货查验采取采购订单与供货单据相互对照的方式查验进货日期、数量、外包装等情况。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于生产企业。5月27日,当事人在我单位做了询问笔录,对采购经销蒜蓉辣酱的细节进行了补充说明。2020年6月17日,检查人员再次到该超市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其没有经营长春市园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辣酱。
 
  二、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故本局对其不予立案调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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