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2期)
2020-08-18  浏览:976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519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食盐以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07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鲜多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多多牌味精,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南京鲜多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南京一再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浦珠北路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方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南京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浦口金盛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南京市浦口区陈仕红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干海带,铅(以Pb计)(干重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南京市溧水区丰瑞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博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蜜,诺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安徽博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南京市六合区韩雪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南京市雨花台区贾兆兵豆制品店销售的黑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南京亿家旺福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黄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九、南京市江宁区苏瑞南海鲜商行销售的虾姑,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凤熙路店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一、南京市栖霞区王自道生鲜肉批发部销售的乌鸡,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南京市高淳区枫藤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合格食品涉及的外地企业,我局已函告当地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2期).zip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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