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3期)
2020-08-20  浏览:359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糕点,冷冻饮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罐头,饼干,调味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方便食品12大类食品79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77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焦作市百胜源商贸有限公司庙河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市麦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板栗糕、1批次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均为1.5,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上述2批次产品涉嫌假冒。

  2.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市洪旭酒厂生产的1批次老窖二曲酒,酒精度检出值为50.7%vol,标准规定为41~4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郑州润万家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35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4.新郑市海贝冷饮店销售的标称洛阳乐雪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乐雪神童(雪糕),大肠菌群检出值为4300CFU/g、3600CFU/g、2500CFU/g、3500CFU/g、23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新郑市海贝冷饮店销售的标称洛阳乐雪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经典脆筒(雪糕),大肠菌群检出值为320CFU/g、200CFU/g、140CFU/g、190CFU/g、4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中牟县刁家乡满意一百超市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83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7.漯河市世纪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昌市绿嘉宝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花生芝麻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1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分别为97.1μg/kg、92.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荥阳市尚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驻马店市驿城区永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杏仁罐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037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9.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淮黑生鲜便利超市销售的1批次确山黑猪肉,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42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华强店销售的标称安阳海鹰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犟媳妇陈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2.49g/100mL,标准规定为不小于3.5g/100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修武县旭山红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临沂大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酸奶味薄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36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初检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2.鲁山县郝小利干菜调味品店销售的1批次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64.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3.济源市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万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纯藕粉,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6000CFU/g、11000CFU/g、17000CFU/g、12000CFU/g、17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4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50CFU/g、180CFU/g、320CFU/g、150CFU/g、16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霉菌检出值为60CFU/g、45CFU/g、45CFU/g、55CFU/g、65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勇斌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沂水县五路财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芝麻味梳打饼干(发酵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0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初检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处置措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许昌、漯河、驻马店、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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