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第十二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0-08-25  浏览:152
   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测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烘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共531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结果合格产品516批次,不合格产品15批次,合格率为97.18%。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食堂的筷子(已消毒),大肠菌群检出值(/50cm2):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乐清市新新雅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的海蜇丝,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1.21×103,标准规定为:≤500。
 
  (三)乐清市江南美食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海蜇丝,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640,标准规定为:≤500。
 
  (四)乐清市新新雅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144,标准规定为:≤100。
 
  (五)乐清市皇家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加工的海蜇丝,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700,标准规定为:≤500。
 
  (六)温州市溢香厅国际宴会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的鲜鸡肉,尼卡巴嗪检出值(μg/kg):1.08×103,标准规定为:≤200。
 
  (七)温州市溢香厅国际宴会服务有限公司加工的海蜇丝,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836,标准规定为:≤500。
 
  (八)苍南县万豪豪生餐饮部加工的海蜇丝,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1.01×103,标准规定为:≤500。
 
  (九)瑞安市美味多蛋糕店加工的葱油饼,铝的残留量检出值(mg/kg):459,标准规定为:≤100。
 
  (十)瑞安市陶山镇松弟熟食店加工的卤猪大肠,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73,标准规定为:≤0.075。
 
  (十一)瑞安市陶山镇松弟熟食店加工的卤猪耳朵,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64,标准规定为:≤0.075。
 
  (十二)王美菊销售的豆腐干,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107,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三)王光勇销售的豆腐干,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0987,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四)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绿源豆制品摊销售的豆腐,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103,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五)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绿源豆制品摊销售的豆腐干,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0719,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评价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在餐饮具消毒、包装、运输和贮存过程等各个环节,操作不当均有可能导致大肠菌群超标。使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餐饮具,有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危害人体健康。
 
  铝的残留量::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明矾)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某些性能,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食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海蜇铝超标是因为在海蜇加工过程中,需要添加适量的硫酸铝钾,也就是明矾作为脱水剂,可以去除海蛰中的水分和毒素,改善海蛰的品质。在最终产品中铝超标主要是生产制作者对清洗、浸泡不到位。
 
  尼卡巴嗪:尼卡巴嗪是一种广谱、高效、性能稳定的抗球虫饲料药物添加剂,对鸡等禽类的球虫病有显着的预防和治疗效果。长期食用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鸡肉,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
 
  山梨酸及其钾盐: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普遍使用的防腐剂,能有效地抑制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活性,还能防止肉毒杆菌、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有害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但是消费者长期服用山梨酸超标的食物,会危害肾、肝脏的健康。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xls
 
  附件2:合格名单.xls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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