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的通告(2020年 第2号)
2020-08-27  浏览:151
  近期国家局组织开展的国抽中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PJ20000000680831040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周口市开发区彩丽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周口市老磨坊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秀牌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周口市老磨坊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8日生产的该批次东方秀牌食用植物调和油共计20件(1.6L×6提),销售价格每件85元,涉案货值金额共1700元。分别配送给各级经销商进行销售,已全部配送完,共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件,销售金额总计1530元。其中周口市老磨坊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给河南省丰有商贸有限公司3件,后经河南省丰有商贸有限公司配送到周口市开发区彩丽百货商行销售。

  周口市老磨坊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东方秀牌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周口市开发区彩丽百货商行作出: 1免于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周(经开)市监罚〔2020〕017号。对周口市老磨坊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2、没收不合格花生油原料143.88公斤;3、罚款5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周(开)市监罚〔2020〕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风险防控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原因是盛装花生油原料的铁桶在盛装花生油原料前,曾经过周转,盛装过香料(含乙基麦芽酚成分),油桶内的香料(含乙基麦芽酚成分)残留物与花生油原料交叉污染,造成产品检出乙基麦芽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企业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目前企业已整改落实到位。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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