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吴华森)
2020-08-27  浏览:290
  根据省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样品处置要求,现将已处置完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公告。

  海口秀英海玻农贸市场 吴华森豆芽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SPC20200626),报告中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2020年5月6日,当事人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一横路47号(秀英高铁站北)生产黄豆芽1200斤,自产自销,并运至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海玻农贸市场豆芽区摊位零售和批发。零售300斤,批发900斤。该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已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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