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沪市监计量〔2020〕405号)
2020-08-31  浏览:976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详见附件)相关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了长三角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以下简称“C标志”)自我声明网站,现已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上设立“C标志”自我声明专栏,实现长三角区域企业统一申报,结果信息统一公示,声明结果统一查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我声明方式

  本市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可登陆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http://csj.sh.gov.cn)“C标志”自我声明专栏进行办理,公开承诺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公开声明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发生变化,企业要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变更或注销。

  二、事中事后监管

  自我声明制度实施后,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计划,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应重点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辖区内企业“C标志”使用情况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在监管中发现生产企业未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C标志”,或按照规定使用“C标志”后不能履行声明内容,以及存在计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责令其停止使用“C标志”。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监督抽查情况以及被责令停止使用“C标志”的企业的信息将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对外公示。

  三、加强宣传引导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监管改革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使用“C标志”意义的认知,引导消费者购物时登陆平台查阅“C标志”产品信息。主动帮助生产企业(包含原来通过承诺备案使用“C标志”的企业)开展自我声明,积极使用“C标志”,不断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对于连续3年以上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合格,且无其他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C标志”使用企业,将作为“C标志守信企业”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对外公示。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598249208202982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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