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5号)
2020-09-04  浏览:72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绵阳市涪城区辉阳酒业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绵阳精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5%vol精丰二曲(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1996;规格型号:488ml/瓶;生产日期:2015-02-25)。经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绵阳精丰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底停止生产,并拆除厂房(原生产地址:绵阳市三台县芦溪工业园区)及设备,现在三台县无厂房、设备及人员。由于厂房拆除后一直未生产该类产品,绵阳精丰酒业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510015014008,产品名称:白酒)已向省局提出注销该生产许可证申请。目前,该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作废。
 
  基于上述事实,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绵阳市涪城区辉阳酒业经营部在购进上述“45%vol精丰二曲”时,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能够提供与抽检同品种同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进货凭证,同时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建立了进货台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召回;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6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辉阳酒业经营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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